一般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但要注意,有些行业有特殊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的扣除比例提高至30%。而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合规提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需要区分清楚:广告费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通过经批准的广告机构发布、有广告费发票等),不是所有宣传支出都算广告费。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广告费台账,区分广告费和一般业务宣传费,分别核算、准确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