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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26-10-19 09:33:50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89 作者:杨雅岚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课业辅导、成人职业技能培训、兴趣特长培养等教育需求持续升温,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各类培训班的主流收费模式。然而,部分培训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擅自变更教学形式,比如将约定的线下授课变更为线上课程,且未与学员充分协商,由此引发的退费纠纷持续增多,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教育培训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理释明、耐心疏导,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3月,闫某与赵某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由赵某为闫某提供美容相关培训,内容涵盖皮肤管理、身体护理、轻医美、再生发技术及门店经营管理,直至闫某掌握全部培训内容,培训费共计10000元。合同签订后,闫某如约支付培训费。然而,赵某后续未按约定开展线下教学,仅提供线上课程。闫某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无果。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培训费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具备调解基础。在征询双方意愿后,法院组织调解。初期,双方就履约过错、退费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赵某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闫某个人原因造成,依据合同内“培训开始180天后退学不退学费”相关约定,不应承担退款责任;闫某则认为赵某存在教学指导不足、课程更新滞后等履约问题,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费。

法官结合在案证据查明,闫某已接受部分培训服务,赵某存在课程更新滞后等履约问题,对培训效果造成一定影响。调解中,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双方清晰阐释权利义务,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化解争议。经多轮沟通疏导,法官引导双方从实际履行情况出发,综合考量已授课程价值、违约程度等因素,理性协商退费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培训合同,赵某向闫某退还3000元培训费。

法官提醒:

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务必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授课形式、课时安排、退费条件等关键信息;缴费时优先选择对公账户转账,并索要正规票据、收费凭证,妥善保存合同、聊天记录、授课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培训机构应当恪守诚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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