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九项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相关: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含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3.古旧图书及个人物品: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科研教学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无偿援助进口: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疾人相关: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民生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教育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文化宗教: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上述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合规提醒: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医疗机构免税仅限于医疗服务收入,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金、停车费)不免税;文化场所免税仅限第一道门票收入。建议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分项目核算收入,准确划分应税与免税销售额,留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