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聚餐饮酒引发猝死、意外死亡的纠纷频发,同桌共饮人员赔偿争议成为常见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共同饮酒属于先行行为,会产生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合理义务,饮酒者死亡后,同桌参与者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25年5月22日晚,韩某在微信好友群中提议喝酒,殷某随即发出邀约。随后,韩某、殷某带酒与霍某、邹某4人相约在某酒菜馆聚餐饮酒。2个多小时后,聚餐结束,韩某驾驶霍某的二轮摩托车载着霍某离开,殷某驾驶韩某的摩托车载着邹某离开。约1小时后,霍某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相撞,致霍某死亡。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认定霍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霍某系醉酒后驾车。
事发后,霍某家属将同桌饮酒的其他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等共计283581.5元。
经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韩某共计赔偿原告57589.17元,被告殷某共计赔偿原告3455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霍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共同饮酒人在饮酒的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酒局组织者韩某、供酒者殷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提醒注意义务、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霍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节制饮酒并在醉酒后驾驶车辆,其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