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的高效化解是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工作理念,践行司法为民,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2026年4月,王某应聘甲公司装载机司机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日王某到岗后,因作业设备尚未到位,未实际开展工作。当日下午,甲公司经审核,以王某不具备相应操作资质为由通知其离职。此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随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案件标的虽小,但直面企业规范用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便劳动者尚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用工管理存在的瑕疵,依然可能引发纠纷。如何平衡依法裁判与实质性化解矛盾,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考量。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一方面向甲公司释明,规范用工是企业法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虽未实际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已依法成立,甲公司招聘环节存在的疏漏,是引发本次纠纷的诱因。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积极促成双方协商和解,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效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近年来,肃州区人民法院始终将“如我在诉”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针对劳动争议类民生案件推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以“小案精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本次劳动争议案件“一日清”,正是法院依托柔性司法化解矛盾、立足审判职能护航地方发展的缩影,为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注入坚实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