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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
时间:2026-08-31 15:14:08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93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

(2004年8月27日酒泉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17日酒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立足酒泉市生态脆弱、水资源短缺的基本市情,必须坚决遏制无序开采地下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市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地下水资源现状

水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是保障民生福祉、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要素。我市地处西北干旱区域,年降水量稀少、蒸发量大,水资源天然禀赋不足,地下水天然补给量持续衰减。各级各部门必须科学研判区域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精准把握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认清当前地下水供需矛盾持续加剧、水资源日趋紧缺的严峻形势,坚决杜绝非法开采、过度取水行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以水而定谋划产业布局,因水制宜开展农业生产,促进工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量水而行推进城市发展和国土绿化,不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健全水资源超采治理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禀赋及变化趋势、经济社会发展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组织开展承载能力动态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地下水管理规定,依法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对水资源应当坚持合理配置,加强调控,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对地下水限采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取水量,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禁采区除法定情形外严禁取用地下水,已有取水井应当制定关闭方案,有序退出。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取水量,从根本上扭转地下水位下降趋势,实现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

三、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

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区实行取水许可提级审批。辖区内开采地下水资源,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经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禁止非法打井;各类新开发项目,必须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产,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审批并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立项。

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税,对超许可取水部分,应当依法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使用实际提高税额,抑制地下水过度开采。

建立定期补水制度。境内各河流在丰水期、洪水期应当向下游放水补充地下水和浇灌生态林(包括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天然沙生植被以及城市防护林带和绿色通道等)、草地,遏制地下水位下降,保护植被,防止荒漠化。

四、压实地下水资源管理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的统筹协调,科学、细致地做好各行业、各区域的水量分配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管控耕地,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不得布局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对于历年形成的非法开垦土地依法予以清退或处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分配的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合理制定年度种植计划,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实施轮耕休耕、进行地下水置换等措施,将农业地下水用水量控制在刚性约束指标范围内。对于初始水权无法覆盖的合法耕地,可依法通过水权交易等方式优化配置;林草部门应当坚持“以水定绿”原则,科学制定节水措施,开展节水绿化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地下水超采治理主体责任,对每个地下水超采区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科学制定年度控制指标,完善取水台账管理,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水量“双控”要求,动态监控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的变化情况。对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不力导致水资源状况恶化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关注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开采利用情况,根据实际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落实情况。

责任编辑:妥超云
审核:王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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