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精准做好地方性制度规范与上位法典衔接贯通,确保法典制度精神、规范要求在酒泉落地实施,酒泉市人大常委会高位谋划、精准发力,持续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动态化衔接、制度化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备案审查法治监督职能,持续推动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与国家新法新规动态匹配、有效衔接,以良法善治护航酒泉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酒泉市构建起人大牵头、政府协同、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5月专题召开清理工作推进会,全面细化任务、压实工作责任;阶段性召开汇报会,逐单位、逐事项跟进工作进度、校准工作标准。由酒泉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联合相关委室、市司法局开展联合会审,对上报文件逐条校核、审慎研判,精准形成审查修改意见。酒泉市政府专题审议清理成果并依法提请人大审议,确保清理工作规范有序、闭环推进。
本次清理工作对酒泉市现行有效的九部地方性法规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合规审查。经多部门联合研判、逐条比对校核,精准梳理出《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六部法规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不衔接、不一致、不适应的条款内容,全部纳入集中修改范围。
酒泉市聚焦各级人大现行有效决议决定,对全市1738件有效文件开展全面筛查,重点针对《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无序开垦荒地资源的决定》两件生态治理关键性制度文件,结合酒泉实际科学研判制度存续与修订路径。立足两项制度长期以来在地下水管控、荒漠治理、遏制无序开垦、守护绿洲生态安全中的基础性法治作用,对标上位法新规开展系统性修订完善。7月17日,两项制度的修改经酒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为全市生态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