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郑某、冯某等人因拖欠某银行借款本息共计350余万元,经肃北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首次执行期间,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网络系统,结合线下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调查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2022年5月6日,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严格落实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制度,将该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依托终本查询、终本统查等信息化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开展“回头看”。2025年12月,在对该案进行财产复查时,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深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某名下某银行账户新出现大额存款。经核实该存款权属及性质无误后,执行法官于今年2月27日依职权裁定恢复执行,并立即启动网络冻结、扣划措施,足额扣划350余万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
本案是肃北县人民法院践行“终本不终案”理念的典型案例。通过建立常态化终本案件财产查询机制,运用终本统查等信息化手段,执行法官对终本案件财产实施多次、动态、精准跟踪,最终在案件中找到突破口,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孟根胡依格)
法官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程序性结案方式,并非案件实质性终结。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仍会通过查控系统定期滚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依职权立即恢复执行,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正告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以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妨碍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