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职业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黄某曾为某单位钻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除工伤保险外,其余社保由原告自行在户籍地缴纳。2024年1月,原告体检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症;同年6月,确诊职业性矽肺一期,并被认定为工伤。因不满劳动仲裁结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赔偿,并要求补缴社保。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然而,进展并不顺利。开庭后,原告黄某因前往非洲打工,导致沟通出现困难。为推动调解进程,法官利用晚间甚至深夜时间,通过视频或电话与原告沟通,耐心听取诉求。同时,反复向被告释法明理。
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多次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一次次寻找突破口。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各项赔偿38万元,并就社保补缴事宜作出安排。
此案不仅为劳动者快速兑现了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任何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