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庭撤诉,矛盾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的丈夫王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某日,案外人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全责。王某某的妻子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庭审中,承办法官指出该纠纷主要源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金额未进行协商。在翻阅保险合同后,承办法官详细为原告释明其所投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让原告对赔偿金额有了合理的心理预期。同时,对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的赔付需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付完毕后再理赔。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保险合同的理赔责任,并将理赔方式和途径对原告作了说明。经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和调解,原告同意在王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完结后,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再不以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并当庭撤诉。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
该案的顺利化解,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肃州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既严守法治底线,又传递司法温情。下一步,将继续深耕司法为民沃土,为绘就和谐社会新图景注入源源不断的法治动能。(史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