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站入口 新闻热线 广告热线
首页 > > 法治
瓜州县人民法院三道沟法庭: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时间:2025-02-26 09:50:04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64 作者:东 莉

法在身边.jpg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三道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3月,王某聘用张某为货物配送专职司机,月薪4000元。2023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从三道沟镇返回瓜州县城经双塔水库西段山体出口时,因驾驶不当,车辆与山体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右腿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张某驾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3万余元。张某则认为其是王某的雇员,对车辆损失不予担责,并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遂安排时间组织开庭。庭审中,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扣除王某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后再赔偿王某车辆损失4000元,并当庭履行。至此,张某的人身损害和王某的车辆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马天娟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服务条款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投稿信箱
办公
CopyRight 2010-2025 www.chinajiuquan.com Corporation,All Right Reserver
甘肃省酒泉市委宣传部主管 甘肃省酒泉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6号 备案号:陇ICP备11000709号-1
甘[2010]00001号 00125001 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号:62120220005 技术支持:甘肃新媒体集团九色鹿技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