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三道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3月,王某聘用张某为货物配送专职司机,月薪4000元。2023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从三道沟镇返回瓜州县城经双塔水库西段山体出口时,因驾驶不当,车辆与山体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右腿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张某驾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3万余元。张某则认为其是王某的雇员,对车辆损失不予担责,并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遂安排时间组织开庭。庭审中,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扣除王某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后再赔偿王某车辆损失4000元,并当庭履行。至此,张某的人身损害和王某的车辆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