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审理了两起案件,均为被告提出上诉,法官通过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当事人最终服判息诉。
原告刘某与被告公司签订工程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将电气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因被告公司未按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款,8月15日原告起诉。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于9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黄某某驾驶车辆沿连霍高速(G30)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道路北侧柱式轮廓标相撞后侧翻。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于9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两起案件被告方均在收到判决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并就判决书说理部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经反复沟通,相关当事人理解了法院判决内容,对法官的答疑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上诉,提交了放弃上诉申请书。
案件办理要解法结也要解心结,要依法也要释法。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将判后答疑、释法明理作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方式,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确保每一件小案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不断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