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属醉酒。
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判处刑罚,又醉酒驾驶,应从严处罚,故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二次酒驾是知法犯法,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依法从严处罚。首次酒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一般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如再次酒驾,则会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为维护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驾驶人应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切勿心存侥幸。驾车不是儿戏,酒后驾驶“驶”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