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全面完成全区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调整,目前各项待遇已全部发放到位,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酒泉市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71号),本次调整范围是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主要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其中,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5元、81元、78元、74元、70元、63元;按照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30年及以上,一级至四级分别再增加11元、21元、31元、41元,五级至六级分别再增加1元、11元、21元、3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为确保本次工伤待遇调整工作顺利实施,酒泉市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高政治站位,指定专人对相关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填补校正,做到准确无误、及时有效,确保在省、市文件下发后及时将待遇全部发放到位。通过本次调整,共惠及全区工伤保险定期享受待遇人员122人,补发各项待遇468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