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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基层司法所日常监督巡查
时间:2023-06-08 11:12:58 阅读量:574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通过“甘肃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平台,对基层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督巡查时发现,航天司法所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存在手机定位失败的情况,检察干警多次拨打均为停机状态。向司法局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后,航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无果,遂安排专人到王某某家调查。经核实,王某某因未及时缴纳手机费而停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航天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并及时完善矫正方案。(王亚茹)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一旦停机,就容易造成脱管。社区矫正对象应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矫正管理,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新人。若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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