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系列报道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解读]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载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显著特色,也是新形势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矫正小组职责的规定。明确规定矫正小组的工作任务,对于确保矫正小组切实履行责任十分必要。根据本款规定,矫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根据委托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的矫正方案。具体而言,矫正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工作;(2)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3)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教育活动;(4)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5)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困扶助;(6)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做好其他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矫正小组的工作责任感,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第二款是关于矫正小组人员组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矫正小组人员要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和具体矫正需要来确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类人员:一是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三是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人员;四是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有利于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相关工作,也有利于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区矫正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和关照。
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矫正小组成员,主要考虑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实现刑罚的目的。吸收村(居)民委员会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为矫正小组成员,主要考虑是他们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熟悉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吸收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其亲情、友情的感召力,更容易打消社区矫正对象的顾虑和抵触情绪,较好地开展沟通与矫正,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宽松的改造环境。吸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矫正小组成员主要考虑是可以充分动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和热心帮扶的志愿者参与其中,充分利用他们对法律、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交往、就业谋生、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