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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一中专生以贩假币为诱饵诈骗
时间:2015-08-24 15:15:41 阅读量:528 作者:殷小乔 易有峰
以案说法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轻视法律,打法律擦边球或抱有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本报“以案说法”栏目,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报道,并请律师解析法律条文,分析犯案原因,以期达到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的目的。

  酒泉某学校中专部学生王某用手机QQ聊天时,看到有人出售假币的消息。对方承诺,只需付200元即可得到面值2000元的假币,王某遂向对方提供的账号汇款200元,但随后王某再也联系不到对方。

  王某被骗后想不通,便模仿对方的诈骗手段,以昵称为“出售高仿RMB”的腾讯QQ号码为媒介,通过在QQ空间大量粘贴人民币图片,添加网友,后又以网络聊天的方式,以1:10的比例向他人贩卖高仿人民币为诱饵,待对方将100元至500元打入其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后,王某迅速转账并提现,同时将该网友删除。今年5月6日至5月19日,王某先后用该手段诈骗刘某、史某等9人累计2000余元。

  王某因诈骗被肃州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600元,因王某未满16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同时,被王某诈骗的刘某、史某等9人也因购买假币被肃州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使用伪造的人民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勿存侥幸心理。

律师说法:

  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金晶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数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郑金晶认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以1:10的比例向他人贩卖高仿人民币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累计金额2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诈骗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王某的诈骗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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