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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缴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8-12 09:23:39 阅读量:629 作者:徐静雯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问题,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据悉,该办法自本月起实施。

为自由职业设立“集中管理账户”

暂行规定所指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兰州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省中心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设立“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申请到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后不按规定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省中心有权进行催缴、督促缴存。

缴存比例自行选择可从银行卡代扣

暂行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会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暂行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约束: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

暂行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比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低,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吸引缴存者积极加入因素之一。暂行规定明确,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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