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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酒发改价格〔2020〕473号
时间:2020-08-24 09:18:20 阅读量:610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酒泉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方案及执行时限

我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日托300元/生·月调整为日托380元/生·月,此标准分步实施,两年到位。即2020年秋季招生起,执行340元/生·月的标准;2021年秋季招生起执行380元/生·月的标准。

二、相关配套措施

(一)全面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大对幼儿园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处罚力度,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加强对幼儿园收入资金的监管,建立幼儿园财务定期公示制度和年终财务审计制度,提高收费收入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一是提高聘用师资工资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收费调整后,幼儿园有能力合理提高聘用教师工资和待遇,可以力争做到同工同酬。二是严格教师准入,聘用教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三是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素质能力,为提升保教质量打好基础。

(三)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努力扩充学位。按照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标准,补充更新公办幼儿园的玩教具等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创设安全、舒适、愉快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努力挖掘潜力,增加学位,满足更多孩子入园需求,最大程度缓解“入园难”问题。

(四)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2019年省财政厅等5部门下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甘肃户籍在园幼儿每年每生1000元保教费,在此基础上,对父母为城乡低保户家庭、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家庭和父母一方为军警烈士的在园幼儿免除剩余保教费;对因父母或本人残疾、父母丧失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剩余保教费减半收取。

三、其他要求

酒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酒发改收费〔2019〕178号)自行废止。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酒泉市财政局

酒泉市教育局

2020年8月6日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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