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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19-06-04 09:18:07 阅读量:1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广泛聚集各方面优秀人才,为高质量发展汇聚智慧和力量,根据《酒泉市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的若干激励政策》(酒办发〔2018〕1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技术合作、联合开发等柔性方式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柔性引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用人单位自主实施,按需引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范围、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柔性引才范围主要包括:
  (一)“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对国家或省级政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团队),重大工程或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四)省级领军人才等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五)拥有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团队);
  (六)符合《酒泉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修订)》基本条件的人才(团队);
  (七)其他需要柔性引进到我市开展工作的人才(团队)。
  第六条 柔性引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顾问指导:聘请担任顾问或业务指导,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智力支持。
  (二)兼职服务:聘请担任“假日专家”,定期或不定期来酒工作,进行各类短期兼职、长期兼职及智力服务。
  (三)项目合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互利双赢”规则,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开展智力合作,吸引智力服务。
  (四)服务外包:将需要提供服务内容,单独或联合“打包发送”,采取政府或需求主体购买智力服务方式,吸引智力支持。
  (五)二次开发:聘请离职的市外人才,定期不定期来酒进行各类智力服务咨询。
  (六)技术入股:与技术持有人才或单位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七)对口支持:与人才所在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轮流选派优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对口提供各类智力支持。
  (八)人才租赁:结合短期或重点需解决的问题,以协议形式租借人才、租赁智力,转移人才智力服务。
  (九)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七条 柔性引才条件及程序
  (一)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二)柔性引才对象要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术技能,能够按照合作协议提供相应的人才智力服务,满足用人单位合作需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柔性引才工作充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由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合作协议应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或服务内容、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四)柔性引才采取备案管理,对已达成合作协议的,由用人单位主动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八条 柔性引进到全市党政机关、市属事企业单位的人才(团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按照“谁用人、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照其他地市的标准,根据合作协议向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支付相应报酬,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服务保障。
  (二)用人单位和引进对象就具体项目已达成合作协议的,依据《酒泉市重点人才项目扶持管理办法》,可优先申报确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予以扶持,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重点人才项目评审,争取省级人才经费支持。
  (三)依据《酒泉市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的若干激励政策》,对柔性引才工作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可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具体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评估小组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落实奖励扶持资金,可以奖励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奖励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
  (四)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在我市开展服务期间,与市内全职引进的同类人才在服务保障、医疗保健、项目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 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的服务管理采取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方式:
  (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柔性引才工作的宏观指导,帮助协调解决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在酒泉工作期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柔性引进人才(团队)信息库,对市内有柔性引才需求的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指导。
  (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在酒泉工作期间的日常服务管理,并建立临时档案,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有关政策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引才单位考察不准,引进人才(团队)不具备按照合作协议提供服务能力的;柔性引才工作存在套取资金、虚假协议、空设岗位、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柔性引才工作资金支出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柔性引才对象不能够按照合作协议提供服务内容的;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不宜再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柔性引才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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