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年5月29日,某行政机关立案办理文某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行政违法案,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并向当事人告知了申述、申辩等权利。2023年5月30日,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6月2日,该行政机关发出听证通知书,于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至2024年3月5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更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故该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发现,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过程存在法条适用错误、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当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损害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先作出处罚决定后进行听证,存在程序倒置的违法情形,遂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予以纠正。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并对所有行政处罚卷宗自查自纠,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案程序。
“行政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不用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处罚对象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过程中扮演着‘一手托两家’的角色,既要对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又要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在保障行政决定落到实处的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将继续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加强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沟通联络,做实做细“双向”监督,努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