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失火烧毁果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3月,被告李某清理耕地地埂上的杂草时,引燃原告王某栽种的果园,将其120余棵杏树、桃树烧毁。经村上、镇上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开庭时,原告主张一棵树赔偿500元,共计6万元。被告表示自己年岁已大,只有耕种土地收入,拿不出赔偿的数额,只同意赔偿6000元。但原告陈述损失巨大,桃树、杏树需要重新栽种,6000元连树苗都买不到。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损失2.2万元。被告仍以金额过高为由,请求承办法官出面与原告协商赔偿数额。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转账支付2万元,原告出具收条,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这起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