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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政策篇(七)
时间:2024-08-21 09:07:42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1282

十六、酒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是什么?能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待遇有三部分构成。

1.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凭相关资料、票据,最高可报销1500元。因分娩和诊治妊娠合并症、生育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算。

2.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给予生育津贴5000元。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前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

3.计划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标准报销。

参保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且未享受由社会保险支付生育医疗待遇的,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凭原始票据,按照参保女职工报销标准的50%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十七、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女职工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给个人。具体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责任编辑:马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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