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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时间:2024-07-26 09:30:56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1047 作者:崔 雯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7月14日16时许,陆某广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陆某佳的小型越野客车,与马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广负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023年7月16日,马某某将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并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2986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诉讼。

法官收到案件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陆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应对马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陆某佳是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陆某广使用,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实际驾驶人陆某广和车辆所有人陆某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和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马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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