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站入口 新闻热线 广告热线
首页 > > 民生
职工医保政策篇(五)
时间:2024-07-25 10:58:47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1824

十一、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什么?

从2023年开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90元/月。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本人缴费的2%从公务员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十二、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三、急抢救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因急抢救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且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因急(抢)救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但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抢救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40%,统筹基金支付60%。经抢救病情缓解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责任编辑:马天娟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服务条款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投稿信箱
办公
CopyRight 2010-2024 www.chinajiuquan.com Corporation,All Right Reserver
甘肃省酒泉市委宣传部主管 甘肃省酒泉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6号 备案号:陇ICP备11000709号-1
甘[2010]00001号 00125001 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号:62120220005 技术支持:甘肃新媒体集团九色鹿技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