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民用运输飞行安全,有效防控机场周边烟花焰火、空飘物(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物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民航局相关规定,现将嘉峪关酒泉机场周边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的具体管控要求向广大市民告知如下:
一、禁放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指机场跑道两端各15公里、两侧各6公里范围)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嘉峪关市禁放区域东至横沟村、南至嘉东工业园区、西至酒钢修建部农场、北至断山口村。酒泉市禁放区域包含果园镇、西沟村和丁家坝园艺场一站。
二、限放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飞行程序保护区。嘉峪关市限放区域为文殊镇,所限制的升空高度为270米。酒泉市限放区域为肃州区、西洞镇、西峰镇所限制的升空高度为300米,银达镇、泉湖镇所限制的升空高度为400米。
三、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限放区内举办放飞鸽子、施放高空气球、无人机、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焰火和孔明灯等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3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联系人:聂鑫,18609477654)。机场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机场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发现以上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嘉峪关酒泉机场公安分局0937-6381160或嘉峪关酒泉机场举报,举报电话0937-6381004。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