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将行政处罚决定原机关及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这是该院自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受理的首个双被告行政案件。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同步施行,此次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原告马某某不服被告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作出的治安处罚,该案经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的上级机关敦煌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后,原告诉至法院,经立案庭法官释明,马某某将复议机关敦煌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